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57号之二
原告:***。
被告: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