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