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中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书 记 员
周婷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