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23号之二
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594号1楼5号。
经营者:许松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娜,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05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3.45元,财保费2,415元,由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