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与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23号之二
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594号1楼5号。
经营者:许松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娜,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05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3.45元,财保费2,415元,由原告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