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23号之一
申请人: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594号1楼5号。
经营者:许松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娜,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05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申请人官渡区蓝航实验仪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咨安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