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4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及委托设计项目均在本市闵行区,请求将本案移送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建筑泛光照明设计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有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末载明合同签订地在本市宝山区,故原审法院作出由该院管辖的裁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琪
审判员*伟
审判员黄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