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恩进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4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设计合同的委托设计项目亦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案件调查审理,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和级别管辖。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本市宝山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黄皓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