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4819号
原告: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625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红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浙江萧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