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丁丁与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3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之新,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58-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广信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红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建设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养护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借用广信建设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广信建设公司弃标是按照投标前约定弃标、故发包方没收的80万元保证金不应由广信建设公司返还**,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原审因双方对返款时间没有约定驳回**对利息损失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驳回了**对***、广信养护公司与广信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判决虽然对诉讼费进行了调整,但仍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综上,**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关于发包方不予退还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否应由广信建设公司返还给**的问题。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借用广信建设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广信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并没有投标及进行施工的意愿,广信建设公司是按照投标前的约定弃标,故**要求广信建设公司退还该笔保证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系受广信建设公司的委托代收**钱款,而非履行广信养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之行为,故**要求***、广信养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与广信建设公司对返款时间没有约定,故其要求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利息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因一、二审诉讼费如何分担不属于民事案件再审审查范围,故对**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浩
审判员*伟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郎静
书记员吕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