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334号之一
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区黄河路1号A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UAHJ3H。
法定代表人:许卫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华,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区仁桥工业区祖师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24937。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戴小波,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戴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0元,诉讼保全费1713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南通锟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震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