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高新区仁桥工业区(祖师庙村二组)。
被执行人:上海宝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9号1幢2楼M-56。
被执行人:陈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南通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46,125.88元及相关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张玉麟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陈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