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原孙庄镇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原海安镇长江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南通永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21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良骍
审判员储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