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099号
原告:山东睿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月湖商城3号楼。
原告山东睿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睿工项且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咨询费用合计516,269.00元;2.请求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7日起以516,26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请求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新增咨询费用合计130,768.79元;4.请求与本案有关的费用全部由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财产保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山东睿工项且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了关于莱西缤纷五洲项目后期结算审计费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后期结算咨询费用总计206万元(总价包干)。山东睿工项且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已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其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了合同结算清单外的13项结算任务,根据协议约定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7日前将剩余咨询费用全部支付完毕。截止本次起诉前,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合同内咨询费用516,269.00元及合同外咨询费用130,768.79元,合计647,037.79元。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咨询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已被莱西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指定破产管理人。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向本院申报债权方式处理,故对原告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睿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