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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740号

原告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朝红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民,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558号二层F20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涛,上海市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20000元;若被告逾期不付清,被告须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82960元,原告可就上述本金及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2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1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0011.50元,被告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刘佳伟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