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华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二层F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
担保人:上海金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尹善峰。
申请人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54,1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上海金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4,1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