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12230号
申请人: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微微,浙江海泰(杭州新湾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攀,浙江海泰(杭州新湾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22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正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琳
书 记 员
庞哲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