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574号
原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锐达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晓莉
法官助理 金 煜
书 记 员 许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