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泽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7419号
上诉人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创公司)、上诉人安徽泽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剑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泽育公司赔偿剑创公司加急安装费损失137,637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截至2019年8月25日泽育公司逾期交付702台设备,因剑创公司原聘请的安装方仅负责至2019年8月25日,逾期交货导致剑创公司不得不另外聘请第三方施工安装而产生加急费损失。剑创公司系按照泽育公司的交货进度进行付款,因泽育公司交货延误影响付款时间,属泽育公司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泽育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支持其上诉请求。
泽育公司辩称,不同意剑创公司上诉请求。泽育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双方采购合同约定,泽育公司是以现款现货分批发货的方式供应货物。剑创公司2019年8月26日才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泽育公司于次日8月27日供应最后一批货物,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剑创公司付清全款前无权要求泽育公司交付全部货物,更无权要求泽育公司赔偿所谓逾期交货导致的安装损失。 泽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剑创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泽育公司已经履行了23台书写绿板的供货义务,系因剑创公司没有安排收货对接人员,导致货物被雨淋。泽育公司已完成交货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剑创公司。因剑创公司怠于安装导致损失应由其承担。泽育公司仅承认存在410个书写绿板下方打孔错误,从来没有承认书写绿板存在未打孔的情况。即使剑创公司进行部分整改工作,其主张的整改安装损失费用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应由法院酌情调整。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剑创公司辩称,不同意泽育公司的上诉请求。泽育公司作为供货方,有义务举证证明23台书写绿板已经交付,但泽育公司不能证明其完成了交货义务。即使其曾送货到过学校,但在未得到剑创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货物留置,由此损毁的责任应由泽育公司承担。剑创公司并未收到系争23台书写绿板。其次,一审中,剑创公司已提供了第三方监理出具的整改通知单以及各个学校的整改确认单。一审判决确定的整改安装费损失,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驳回泽育公司上诉请求。
剑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剑创公司与泽育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四批次订单中23台书写绿板的订单,判令泽育公司返还剑创公司货款37,674元;2.判令泽育公司赔偿剑创公司损失180,13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剑创公司因承接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校多媒体设备更新项目所需,与泽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该采购合同约定剑创公司向泽育公司采购书写绿板2857台,每台单价为1,638元,合计总金额为是4,679,766元。供货方式为配送,备货及送货、付款进度约定为泽育公司于同年8月8日供第一批货,每批300套,分批发货的方式供货。同时约定,剑创公司向泽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871,906.40元。泽育公司供第一批货以后,至40%货物数量,剑创公司再行支付全部付款的30%即1,403,929.80元,泽育公司再供应30%的货物,第二批到货以后再行支付20%货款,泽育公司再行发货20%的货物,第三批之后到期后,剑创公司再行支付10%的余款,泽育公司再行支付剩余10%的货物。发货时间根据项目进度、计划为准,最迟不超过同年8月23日。验收方式约定为供货质量以首批300套供货验收为质量标准,剑创公司应在首批到货后10日内未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双方对质量标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签约后,剑创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泽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供货义务,至2019年8月24日,泽育公司尚有1096台未能交付,至2019年8月25日尚有702台未能交付。至今泽育公司尚有23台未能交付。对于泽育公司已交付的产品中存在相应的质量问题,即绿板未打孔及未如数提供粉笔盒,为此产生费用42,500元。后剑创公司与泽育公司交涉无果,遂涉诉。 一审另查明,剑创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付款1,714,200元,同年7月30日付款157,706.40元,2019年8月19日付款1,403,929.80元,2019年8月23日付款935,953.20元,2019年8月26日付款467,976.60元,合计付款4,679,766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采购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剑创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泽育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涉案的23台书写绿板,泽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而且其自认所涉的23台绿板已被雨淋,无法使用,故泽育公司理应返还相应的货款。剑创公司对此所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剑创公司要求解除该部分的合同,合同的主要相关权利义务已实际履行,但是所涉及的23台产品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故剑创公司要求解除该部分合同条款,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打孔,泽育公司自认尚有未打孔及打孔错误的有410个。关于粉笔盒的问题,泽育公司所供证据中的送货单没有载明,且没有剑创公司方或剑创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收的收货凭证,故泽育公司无法证明其在供应书写绿板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配件,泽育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剑创公司所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泽育公司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且剑创公司的计算较为合理,故一审法院对剑创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剑创公司所主张的泽育公司逾期交货存在安装费损失,因泽育公司最后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泽育公司最后一次交货的时间为2016年8月27日,产生逾期交货的主要原因在于剑创公司,故剑创公司要求泽育公司承担因逾期交付而造成加急费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焦点一,泽育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依约交付系争23台书写绿板。一审中以及本院二审期间,泽育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向剑创公司交付系争23台书写绿板,剑创公司对泽育公司的交货主张亦不予认可。故一审认定泽育公司未交付系争23台书写绿板,于法有据。鉴于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一审判决解除双方《采购合同》中23台书写绿板的供货约定,并判决泽育公司返还相应货款,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剑创公司主张因泽育公司逾期交货应赔偿加急安装费损失137,637元。对此,根据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系由剑创公司先付款再由泽育公司供货。剑创公司付全款前,并不能要求泽育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一审业已查明,剑创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才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泽育公司于次日即2019年8月27日供应最后一批货物,虽然实际供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但该逾期交货并非由于泽育公司原因造成。剑创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关于剑创公司要求赔偿打孔错误以及粉笔盒问题造成损失的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泽育公司是否完成系争23台书写绿板的供货义务,一审判决解除系争23台书写绿板供货约定以及返还相应货款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泽育公司赔偿损失费42,500元是否合法有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6元,由上诉人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52元、上诉人安徽泽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怡鸣 审 判 员 庄龙平 审 判 员 王 曦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黄琪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