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42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乐路35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00号第7幢西区2层B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殿基村童处30号。 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153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38,000元;应支付期内利息7,891.84元;应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算,以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对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因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35,000元未支付。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4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毛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