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357号之一 原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乐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第********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 三、《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