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792号 原告: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00号第7幢西区2层B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乐路35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祁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