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544号
原告:江苏巨信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向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玖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南环路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信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玖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江苏巨信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信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信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