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亮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亮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亮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行政服务中心西巷帝璟湾**。
法定代表人:祁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明珠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夏斯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亮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