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6652号
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湖县行政服务中心西巷帝景湾**iv>
法定代表人:祁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负担。
审 判 长 徐一峰
审 判 员 曾书明
审 判 员 王中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珊雪
书 记 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