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319号
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会中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