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187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锦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千岭,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
法定代表人:吴盛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才
审 判 员  孙素华
人民陪审员  沙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德琴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