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与南二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HE5X。

法定代表人:郭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000065579。

法定代表人:吴盛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皖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池州市长江南路388号池州红森国际大厦A1111、A1112、A2001、A2002、A2003、A2004、A2005、A2006房产进行评估,并依据此评估报告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流拍价359.0163万元与之抵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裴忠伟

书记员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