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4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58号8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36296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10380。
法定代表人吴盛奖。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吴诗团,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13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50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703元,执行费1299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期限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因该账户为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我院暂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吴诗团名下有杭州市上城区的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期限2020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孙建国名下有车牌为浙A0××××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期限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因未实际控制该机动车,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A8××××的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期限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A7××××的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期限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暂无法处置。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供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吴诗团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吴诗团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4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诗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卢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