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7706号

原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与南二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HE5X。

法定代表人:郭咸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000065579

法定代表人:吴盛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锋

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

人民陪审员  李凤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