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民初6213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吴盛奖。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孙建国,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吴盛波,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王小青,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红伟,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坝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951701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王伟,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陵,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盛波、王小青诉被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王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盛波、王小青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盛波、王小青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盛波、王小青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国、吴盛波、王小青负担。
审判员  袁翠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