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第三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7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系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所及两份合同,均约定了争议纠纷的管辖法院,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浙江省***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池州市,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双方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争议纠纷的约定管辖,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夏传国
代理审判员谷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