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格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哈齐专线肇东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1591号
原告: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秦浩贤,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哈齐专线肇东项目部,住所地:肇东市。
原告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哈齐专线肇东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231,787.90元,并承担迟延给付期间利息134,332.01元,合计366,119.9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准确提供被告的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