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格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1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生,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成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