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3025号
原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灌河路南侧、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