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6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626号
原告: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玉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居仁,射阳县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天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提交所承建的阳光花苑一期1--2号工程施工全部完整资料(供验收之用);2.要求被告承担该项施工工程司法鉴定与验审评估的全部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位于射阳县农贸市场北侧,工程名称为阳光花苑一期1--2号楼。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为完善相关事宜,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又相继签订四明阳光花苑补充合同。此项工程被告施建早已完工,被告本应及时并必须向原告提交工程施工的各项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法定手续,对外销售房屋,然而,被告迟迟不提交资料,原告数次追讨,又书面发函催告,被告无动于衷,拒绝履行义务,一拖几年,使原告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整个行程及市场运作搁浅无终。原告遂诉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该工程并非我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许可他人以我公司名义私刻公章与原告签订,该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由原告直接发包给第三人。因此,我公司没有提交该工程全部完整资料的义务。2.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导致,与我公司无关。即使该费用发生,也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3.关于原告所称全部完整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应当由原告聘请工程监理,由监理方首先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根据各施工阶段实际施工人提供基础施工、阶段施工、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而原告方在与实际施工人发包施工过程中,既未提供监理方的监理资料,也未提供施工方的施工过程验收资料。在施工完毕后,由于必须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资质才可通过整体工程验收,这才导致原告不得不向我公司提出要求出具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单位施工资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全部资料,但我公司实际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出具以上资料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在2021年3月10日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施工全部完整资料”具体是指哪些资料,原告回复“具体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法庭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司法鉴定、验审评估的全部费用的具体金额,原告回复“如果被告不能提交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材料,就要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这个金额目前不确定,还没有验审评估”。截至2021年5月30日,原告一直未能明确其具体诉讼请求,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射阳县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春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程新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慧玲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