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589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龙亚,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天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盐城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龙亚、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