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58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洪兵,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705151555,住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新村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天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金桃,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盐城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洪兵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宋金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苏0903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对***、天石公司、宋金桃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2021年6月22日,洪兵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洪兵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2021)苏0903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金桃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洪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