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24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宝民,**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区大道1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