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与张某、冀州市冀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衡11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原审被告:冀州市冀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冀州市冀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冀州市冀东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马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被上诉人马某在何地因何受伤,原审被告冀州市冀东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承建涉案工程,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如何承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规定,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被上诉人马某按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适用法律不当,如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应当参照交通事故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另外,被上诉人马某当庭述称,住院费已在农合医疗保险报销七千余元。因上诉人*某原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不视为原审法院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