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7047号
原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功,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刘涛,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沛,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
原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守京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