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190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平曼。
原告***与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