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983号
原告: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城A座1902。
法定代表人:李焕明,董事。
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沛。
被告:刘显虹,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方和玲,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被告刘显虹、被告方和玲及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守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