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380号
申请人: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显虹,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天佑丰工贸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刘显虹,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燃料运销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经理。
申请人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佑丰工贸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燃料运销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佑丰工贸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等值财物。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担保人于光昭提供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燃料运销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于光昭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佑丰工贸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立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娜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