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百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3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575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570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3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