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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广州海格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2执3314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庭。
被执行人:广州海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商事庭移送执行广州海格机械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