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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岱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岱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云南医药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应慧。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购销合同。其次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之间更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岱瑞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