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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840号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1585623D。
法定代表人:张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昂,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MB020808XP。
法定代表人:吴苏,该局局长。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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