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名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名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八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名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升建设上诉称,本案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系不当得利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名城投资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名城投资(原名淮安市华夏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鸿升建设签订《新城商务中心亮化工程合同》,明确工程地点在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施工完成后,经淮安市淮安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名城投资发现实际支付工程款大于工程造价17万余元,遂***建设索要多支付的工程款,随后产生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淮安市淮安区辖区内,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