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71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1585623D,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燎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9098411L,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土新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燎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无锡燎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金额为30363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保全金额为35万元,属于超标的申请保全。对于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金额,本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燎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