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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461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